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本镇投资兴业,根据东政发[2007]7号文件《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适用于投资者在本镇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地方缴纳税收的企业及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为鼓励投资者到本镇投资兴业,镇政府设立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根据新办企业实现实际地方受益的额度实行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企业膨胀规模和进行技术创新。
(一)新建企业达到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同时享受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新建企业:
1、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其为地方财政实际收益额度,第一、二年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30%的比例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创新。
2、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增资或技改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基数后,第一、二年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30%的比例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创新。
3、新办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以上财政补贴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年为地方财政增加实收益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样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或企业,从立项、审批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区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以外,其它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进入工业基地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或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准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市、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其它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在镇工业基地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免收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实行收费检查通知制度。对需要进入企业检查及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该企业。
第四条 对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项目,给予更优惠政策。
(一)对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将其当年度实现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益比上年度新增部分奖励给该企业,作为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含部分),在地方汇总缴纳税收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将其当年度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受益的50%扶持给该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创新。
第五条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可根据投资方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根据南湖镇“十佳明星企业”评选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进行奖励。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一)新建投资企业投产之后,由企业方向镇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对其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认定核实数据,进一步确认原有投资协议(合同)书所适用的优惠政策。
(三)项目涉及区财政扶持比例的,由镇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逐级上报,区招商、财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区镇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的,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投资者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地方财政没有收益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镇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