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区外经贸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扶持。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区政府组织的国际性展览活动,未享受到国家、省、市补助的,按展位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每个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
1万元。
二、对出口企业进行的国际认证给予扶持。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监测费未享受到国家、省、市补助的,给予
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创建品牌。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且有该产品出口业绩的企业
,按境外注册费的
50%给予补助
,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万元。
四、对自营出口先进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年自营出口额超过
5000万美元(含,下同)且增速
10%以上的,奖励企业
2万元;对年自营出口额超过
3000万美元且增速
15%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
1万元;对年自营出口额超过
1000万美元且增速
2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
0.5万元。
五、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量奖励。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上年度每增长
100万美元
,奖励企业
0.5万元
,最高奖励不超过
2万元。
六、本政策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实施,由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