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海岛、边境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高中(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迩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
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
2011年入校的学生。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女子的征集,可按此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养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
2011年年满
18至
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至
21岁。女青年为
2011年年满
18至
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的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
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2004年
10月
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
2003年
9月
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为
2011年
12月
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
12月
1日算起。
五、征集时间
从
2011年
11月
1日开始征集,
12月
10日开始起运新兵,
12月
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要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时间可适当提高,并于
11月
23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以下内容基本确定,体检标准等上级正式来文,政策规定区领导原则上同意等会议研究:
今年的征兵工作将适当放宽体重、肘外翻、文身瘢痕和耳眼等体检标准;减少在校大学生政审环节,参军入伍免学费,退伍复学得补助,部分征兵体检标准有所放宽,主要是对体重、文身瘢痕、耳眼等外科检查项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政治审查,应当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优待金按照去年农村人均收入标准放发
7800元
/人
/年,城镇、农村均按此标准发放,除市对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给予
1500元定额补助外,其余部分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区民政局具体落实。
在全市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每年定向招聘
50个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全区每年固定
10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定向招聘符合东港籍安置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