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区
2011年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明白纸
一、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范围
(一)常住户籍属东港区(不含日照开发区、山海天度假区、及岚山区部分人员)、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且从东港区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
(二)在校入伍大学生,入学前户籍属东港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的。
(三)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四)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2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
3
、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享受优待金的其他义务兵家庭。
二、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
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籍义务兵,按照常住户籍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的规定,自
2011年起,全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年
7800元,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并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对
2010年及以前未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对到西藏、新疆等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优待金标准
1.5倍发放;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义务兵,每年增发
1000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增发
5000元、
2000元、
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
500元。
自
2011年起,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专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
3万元,一期士官
4.5万元,二期士官
6万元,三期士官
8万元,四期士官
10万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按照标准分别一次性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6000元、
3000元、
1000元,多次立功受奖的,按其中一个最高项标准计发。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到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从今年开始部队士兵考学、提干、转士官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大学毕业生士兵直接提干比例大幅度提高,全军将直接提干和保送上军校名额增加
4400多人。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全市每年拿出
50个事业编制的基础上,东港区每年拿出
10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公益性岗位,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由东港区征集的东港区籍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优先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全区范围内各类企业,都应积极吸纳退伍士兵就业,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
3年的劳动合同。对专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在执行国际维和、抗洪抢险、处突维稳等任务中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
5—
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四、优待金发放程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级统筹、市区补助、集中发放的办法,两城、河山、南湖等镇优待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自
2011年起,在新兵征集的同时统一办理优待金发放手续;新兵起运之前,应将新兵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村、社区)证明、新兵家属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有效证明收齐,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银行卡,连同“入伍通知书”一并发给新兵家属。
对享受增发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应提供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优秀士兵应提供受奖证书、受奖喜报等有效材料;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军贴发放花名复印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随优待金一并发放。